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572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西冉村1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希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