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101民初307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23,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喀什政治学校项目工程,***是该项目总负责人,***是***的施工队总管,***找到原告,让原告给该项目运输戈壁土,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从飞机场附近运输戈壁土到喀什政治学校,***16元/方,细***18元/方(该价格包含戈壁土成本加运费)2016年11月工程结束时再付款。然后原告召集了运输队的朋友,共计7辆自卸车,包括原告自己名下的×××、Q34819两辆车,运输完成后,2016年6月5日,原告和***进行结算,***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经结算,原告合计运输***3356方,细***288方,合计价款为58,880元。工程结束当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5,880元,还欠原告23,000元。之后,原告自己支付了其他运输朋友的运输费,并一直向被告催要运输费,但对方一直拖欠不予支付。2020年***和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开具发票,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欠款。2020年12月18日,原告开具了23,000元的运输费发票交给了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对方依然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权益。
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金隅公司)辩称,被告金隅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原告运费的民事责任。原告诉称的政治学校的工程并非被告金隅公司承建,原告与金隅公司素未谋面,也没有找原告干过活,发票也不是金隅公司让原告开具的,至于为什么原告会将发票的购买方填写为我公司,我公司亦不知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出具的证据,不能作为结算单也不能作为欠条,政治学校不是喀什金隅公司的工程,是喀什广建和喀什兴隆的工程,这个条子是2016年写的,过去了那么长时间,我不欠钱。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6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拟证实:原告在被告金隅公司承建的喀什政治学校项目工程中,从事***和细***运输,经结算原告的运输费用,总计为58,880元,***作为该项目总负责人,***是该施工队的施工总管,三被告共同对该58,880元承担连带责任,结算完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5,880元,还欠原告23,000元未支付。经质证,被告金隅公司认为与其无关,被告***称该单据不属于结算单或欠条,亦不是其授权让***开具的,称其不认识原告。因原告提交了证据原件予以核对,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拟证实:2020年年底,经原告***多次催要运输费,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经被告***、***提供的发票购买方信息,原告开具了23,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后,原告将发票原件交给了被告,被告金隅公司也实际使用了发票并进行财务做账,但至今为止,剩余的23,000元运输费,依然没有向原告进行支付。经质证,被告金隅公司对申报单三性不认可,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称该发票系真实的,但金隅公司并未收到此发票,也未进行财务做账,金隅公司对此发票亦不知情。被告***称发票不是自己令原告开具,系第一次见到该发票,对此发票不知情。本院对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定,因申报单并无任一被告进行确认,系原告单方出具,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3、保全保险费发票300元,拟证实:原告在本案中申请了诉讼保全,支付了保全保险费300元。经质证,被告金隅公司和***认为与己无关,本院对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定。
4、原告***与案外人万要堂的微信聊天截屏2张,拟证实:经被告***指派,其妹夫万要堂主动联系原告,并主动将喀什金隅建设的发票信息发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开具2.3万元的运输费,原告开具了发票后向被告提供了发票原件。经质证,被告金隅公司认为该聊天记录未提供原始载体,且与金隅公司无关。被告***称虽然万要堂是其妹夫,但是***不知道这件事。结合原告与被告***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8日的通话录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5、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23段,拟证实:原告在起诉前一直在向***催要拖欠的涉案运输费,***在录音中也一直承认拖欠的事实,同时在录音中也表明***的身份是涉案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并非是其当庭陈述的普通工人,***同时也承认将开票信息给原告,要求原告开具23,000元的发票,并认可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交给了公司。经质证,被告***称“录音是我的声音,但是我不知道对方是干什么的,录音中我让他先对账,项目欠他多少开具发票,而从录音中,原告说发票交到公司,我只是协调的时候在问他,公司会给他付款,我不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我只是协调这个项目的人”。被告金隅公司认为该段录音与其公司无关。本院对该组录音真实予以认定。
被告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6月5日,被告***书写清单一张,内容为:“***,***.***:3356立方米×16=53,696元.细***:288立方米×18=5,184元.58880,伍万捌仟捌佰捌拾元,***.2016.6.5号”。
二、2020年12月15日,被告***妹夫万要堂添加原告***的微信,发送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及地址,原告语音询问后,万要堂回复“就是2、3万开吧。”原告2020年12月18日开具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23,000元,购买方名称为:喀什金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为陆路运输服务运输费。并于当日将发票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万要堂。
三、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多次通话。具体内容如下:
1.2020年11月27日下午3:23分,***与***通话催要款项,***称“你把票交给他就给你弄了这个事”、“下来以后我叫他给你打电话,你给他开个简单的票嘛,把这事搞掉就完了嘛”。
2.2020年12月15日下午1:01分,***说“他会给我打的,我也想着还不多,还有23880。”***回复“到底了多少,你把那个把账单给他搞清楚,他会给你开到哪个地方…就说你的总共多少钱?给了多少钱?打算给多少钱?还剩多少钱给他搞清楚,刚才就怎么开,但千万不能开成单位,开成单位麻烦啊。”***称“嗯,总共是五万多。”***回复“你给他搞清楚啊,哪个给你对的账,这怎么回事儿?”***称“对账就是老万和那个**他们嘛。”***称“那你找老万,老万在啊,老万待会儿会给你打电话。”
3.2021年1月8日下午2:46分,***称“说了这个钱的事儿,他说找万总,我给万总打电话,他一直在**塔克,他叫我把那个信息发过来,票都12月份都开了。”***问“票开了没有啊?”***说“早都开了,开了我给他发过微信上,发他手机微信上去了,他是23880,他等于是叫我开23000嘛,我说行。”***回复“你星期一中午打电话”。
4.2021年1月12日下午4:47分双方通电话,原告称打某个电话对方没有接,***作了解释,告知原告等一会再打。
5.2021年1月19日下午4:40分,***对原告说“今天早上落实了啊,那个钱没打过来,发票早就开了。”***称“我知道,发票我不是给给你儿子了吗?上次给你的发票。”***说“你的发票是你的发票,工程就给甲方的发票,他们早就办完了的,甲方的钱没过来,知道吗?你的发票交给公司去了。”***问“我的发票交公司了是吧?”***回复“啊,第一时间会给你办的,办回来还要给你展示信息,你回过公司才能收,你等我会给你办的啊。”
6.2021年2月1日中午12:42分,***对原告说“打过来,第一时间,你的发票都把手续都办完了,第一时间会给你打的啊。”***称“等于是手续都办了,现在就是公司还没给我们打。”***称“不是,甲方没打到公司这儿来,知道吧?假如说他本来有三十几万,他不够,他就四万九千块,他就凑凑,他打过来以后够了,以后打过来,以后他会给,儿子给你打的时候,公司给你打会通知儿子去,儿子会给你打电话的。”***说“今天20号了,马上快过年了。”***称“我给你把手续都办完了,发票开完一个半月你就办完了,快一个月了啊。”
7.2021年3月17日下午3:33分,***问“哦,我说去年咋回事儿?我那个两万多块钱。”***回复“钱没到,他们到是15号开的党委会,发票公司的发票照给他们去了,还没拨过来,拨过来他就给你了,我今天我回来我问过这个事儿。”“我陪儿子到他们单位去过,你等一等,尽快会给你搞掉的。”
8.2021年4月9日下午2:14分,原告打电话催要款项,***称“他还没定,可能这个20号左右他就要给到账了,到账第一时间给你办。”***称“我就只有两万多块钱”,***回复“两万多也是钱”“到了以后会给你,发票都搞了嘛,会给你搞。”
9.2021年4月20日下午2:39分,原告打电话催要,***称自己去找过,公司还没有打钱。
10.2021年5月12日晚上7:08分,原告打电话催要,***“疫情下来以后他们就有的是传染,那一直没下来,等着下来,报完就你的发票都开了,报完的第一时间就给你搞了啊。”***问“你发票都没给他寄过去?”***回复“发过去了,我都没这样过,让我去填单子啊,填张三多少是李四多少知道吧?填单子会给你打电话”
11.2021年6月2日傍晚6:12分,***继续催要款项,***答复已经报上去了,最近会给原告拨付。
12.2021年6月16日傍晚5:45分,***打电话询问,***答复“你不要催他们,他们那个在税务局把它税收了,我今天早上去了,下个礼拜就给你搞好了。”
13.2021年6月28日傍晚5:21分,***打电话询问,***回复“我们抓紧搞,抓紧给你弄了。”
14.2021年7月10日傍晚6:54分,***询问款项,***回复“要好了,这个月能搞掉。”***问本周是否能支付,***回答“危险,……钱早就给他付了,开的支票给他了,他没有付就把我们这个钱压着就不付了。现在我们把这个东西早晚找出来了嘛,把就是给他付钱的东西都找出来了,现在把这个钱搞清楚了,就真的把你们的付完了啊。”
15.2021年7月26日中午11:17分,***又催要款项,***答复“尽快给你弄,有点儿状况,不是最近会给公司扯点皮的嘛,答应的好好的,又出状况了。”***称“上次说账没走好。”***称“现在走好了,不是出了点小状况嘛,查了我的妹夫的租赁费没给他交。那个尽快给你搞啊,我现在这有点事儿。”
16.2021年8月7日中午12:37分原告继续催要款项,***称“这两天有点事儿,过两天我就给你弄了。”又称“行了我是好多话就跟你说实在的,这个事儿是我们负责的,跟你说这有些事儿说下去也没用啊。”
17.2021年8月26日下午4:33分原告催要款项,***称有事回老家,自己住院,等回来一定给你原告处理。
18.2021年9月6日中午12:06分原告催要款项,***回复自己刚出院,还要待几天。
19.2021年10月11日中午11:45分,原告询问款项,***称“尽快给你搞。”又称“你发票开了都快一年多了。”
20.2021年10月22日中午12:54分,原告打电话催要,***称“发票都开一年了,我不知道啊,我有些东西给你解释你也不懂。他们有点儿,跟我们有公司上的账查他的5万块钱租赁费,5万块钱租赁费。我想我回家之前我都叫儿子把你那个扣款的单子都给他们去了的,没有问题,答应你的事你把发票都开了,不然我叫你开发票干啥了,开一下发票还交钱呢。是不是啊?”又称“我要给不了你,我叫你开发票干啥嘛,我叫你等一等就行了吧。”***问“发票给了你们给公司递过去了,是去年都给了他们了吗?***回复“给他了嘛,就是给你说,他说我拿他的东西租赁费有52000块钱没给,我已经把那个东西我回去之前我就找出来了,找出来就叫儿子给他们去了,知道吧?那就不存在问题了嘛,知道会给你搞好的。”
21.2021年11月10日中午11:46分,***催要款项,***称“我也没办法,不然的话,我没打算给你,叫你给我开发票干啥呢?我也好像把发票开了摆在这,我打算叫你搞我才叫你开发票嘛,你生气你就发发牢骚,发牢骚还要我给你啊。”***希望***抓紧一点,***回复“但是我说实在的,我给你开始说话说还能说的来,不然的话我叫你开发票还最起码要花税钱吧,是不是啊?”
22.2021年11月19日傍晚5:57分,***催要款项,***称“我也没办法,你打电话问一下二建,我的钱是被他二建压着了,你以为我跟你开玩笑骗你吗?所以这个马上就搞好了。”***问这个月能否解决,***称“没忘记你的事。”
23.2021年11月29日下午4:22分,***催要款项,***问“你又打电话到公司去了,是吧?”***答“啊,对呀,他说是让我直接找你呀,他说他给你算清了,他问干哪个地方活?我说干政治学校和安置房。他说啊他知道,他说账早就给你算清了,他说你直接问他要就行了,他说对我没关系啊。”***称“那个关系你倒也没有用,你要我这儿弄,你这个工程又不是他的,我从他那儿倒点儿钱出来知道吧。所以他说他跟说跟我跟他没关系嘛。这个工程不是他这儿的,我现在给你马上给你弄好了,你找也没用,他前天跟我打了,怎么回事?我说他开个发票,我准备我就跟他说过没办法穿帮了,我的实话实说,我是准备从这儿付点钱吗?我不管这个事了,你自己处理吧。知道吧?不是他那个公司的,反正是干的其他是其他公司的,知道吧?我会给这最近给你弄好的。”***说“所以他那天话说的生气了说的,我说行,那人民法院见吧。”***称“你打啥你要到法院见?这个又不是他的公司,这个工程款。”***说“你现在这个税票上的信息,我也没跟他打过交道啊,是你们给我提供过来的。”***称“那是我提供的,人家又不是他提供的,那不是他提供的。”***问“我现在就是问你咋解决这个事儿?”***回复“现在钱的事儿快给你弄好了,你还要去,你打了了不得,打了他就发脾气,说的你怎么回事儿?又不是我这的工程,完了我就跟他实话实说了,我说不是你的工程,我准备从你这儿给他把这个钱搞掉的。啊,打打打,我不管了,你自己处理吧,我知道了。”
四、原告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现被告***出具了清单,对原告运送的戈壁土进行了清算,而被告***在接到本院诉状和传票后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其出具的清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了运输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为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而运输戈壁土,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在庭审中称不认识原告,且在与原告通话时亦不清楚对方是什么人。但是根据***与原告二十余次通话内容,***在2020年11月27日称“你把票交给他,他就给你弄了这事”,2021年1月8日又询问“票开了没有?”,2021年1月9日称“那个钱没打过来,发票早就开了”、“你的发票交给公司去了”,2021年1月19日称“你知道从金隅公司走的,钱都到金隅公司来,然后把你这点钱就会给你弄,弄的时候,儿子会给你打电话的”,2021年2月1日称“你的发票都把手续办完了,第一时间会给你打的啊”,2021年10月22日称“发票都开了一年了……答应你的事你把发票都开了,不然我叫你开发票干啥了”,2021年11月10日“我也没办法,不然的话我没打算给你,叫你给我开发票干啥呢?”2021年11月29日认可发票信息“那是我提供的”,等等诸多通话内容均可以清晰地反映出,***不仅认识原告,且要求原告开具了发票,告知原告发票交给了公司,而甲方没打钱到公司,并向原告承诺会第一时间给原告办理。结合原告提交的***出具的清单、***妹夫万要堂向原告发送的金隅公司的开票信息、原告代开的相关发票,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向***催要款项近一年的时间,电话催要次数多达23次,且***多次表示会支付,***庭审中称录音中“不知道原告要多少钱”,但原告在通话录音中也数次提及了欠付的款项金额为23,880元、开发票为23,000元,***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当庭否认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对于***虚假陈述的行为,本院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另行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支付运费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金隅公司的开票信息系被告***令其妹夫向原告提供,原告虽将发票购买方填写为被告金隅公司,但并未与金隅公司产生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虽对原告的运费进行了记录和清算,但其行为系受被告***的指派,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原告要求被告金隅公司和***承担给付运费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并未形成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并未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为187.50元,保全申请费250元,合计437.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