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翟某、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024民初846号 原告:翟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原告翟某与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剩余55元退还原告翟某。 审判长*** 审判员叶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