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3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号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娟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