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3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279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娟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