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淮安某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货款63491元。同意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按时足额履行,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承担利息,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就违约金及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淮安***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2020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相关债权,未执行标的为6419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