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众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某装饰材料店、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292号 原告:尼勒克县某装饰材料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经营者:周某,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张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滨河家苑。 被告:伊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尼勒克县某装饰材料店诉被告张某、伊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尼勒克县某装饰材料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另其向本院表示本案案涉欠款已经全部收取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尼勒克县某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