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11民初4196号 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北侧、泰山路东侧(安博睿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广源新都汇十六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鹤壁市安博睿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安博睿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北京鑫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