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4775号
原告:**印,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印与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印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印撤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