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齿轮总厂车桥分厂)5幢2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512913元;2.判令绿地公司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4800028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5129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今日126394元;3.请求判令***对案涉工程的处置、拍卖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绿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中蓬公司自2011年至2017年期间就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市政工程与被告签订了7份施工合同。现7项工程均已竣工,绿地公司仍欠付中蓬公司大量工程款及利息,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绿地公司欠付中蓬公司合计本金9712913元及利息4959877元,暂共计14672790元。中蓬公司自各项工程结束后持续催要欠款,绿地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因绿地公司2020年9月支付100万元,2020年12月支付20万元,现计入已付款,故现绿地公司欠款8512913元。二、债权转让。2021年12月9日,***与中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中蓬公司将其对绿地公司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鉴于绿地公司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绿地公司辩称,本金部分是差了53700元,认可欠款8459213元。不同意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利息应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是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开始计算,标准无异议,其中325的合同,结算协议后面有一个分期付款协议,是20年签订的变更了合同的付款方式。570的结算协议没有写时间。从结算协议之后半年之后付第一笔,之后再付40%、30%,是2020年签订的。几月没写,我们认为是12月。刚才核实了一下,对应的启航国际与绿地中央广场项目在2013、2014年出卖给小业主使用,并非是绿地公司,所以绿地公司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利。
中蓬公司述称,认可***的诉讼请求。有结算,工程款数额没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共签署7份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
2011年8月15日,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19#地,工程内容:室外雨水、污水及污水收集工程(含化粪池)、室外中水、室外给水(含消防给水)、室外热力、沥青道路工程;合同总价款暂估8000000元;26.1.2本工程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6.1.3分期工程验收合格满一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且经投资监理及甲方审定工程量价款的70%;26.1.4双方完成分期工程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一个月内甲方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26.1.5保修金自分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保留两年,到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质保问题后,甲方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保修金支付给乙方;33.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所附全部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甲方协调投资监理单位在乙方的配合下,对结算进行审核。33.2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为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及全部结算资料的次日起90天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审核时间。
2018年4月19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范围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19#地小市政工程;原合同价款8000000元,结算价款10608962元,增2608962元;保修金530448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3年10月1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2106675.2元。
二、绿地中央广场室内、室外燃气工程
2011年8月15日,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绿地中央广场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19#地,工程内容:室内、室外燃气工程;合同总价款暂估4000000元;26.1.2本工程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6.1.3分期工程验收合格满一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工程且经投资监理及甲方审定工程量价款的70%;26.1.4双方完成分期工程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与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办完资产转移单后,一个月内甲方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33.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所附全部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甲方协调投资监理单位在乙方的配合下,对结算进行审核。33.2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为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及全部结算资料的次日起90天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审核时间。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甲方签发竣工报告之次日算起,保修期限二年;到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质保问题后,甲方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支付给乙方(无息)。
2020年12月1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绿地中央广场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4000000元,结算价款6838313元,增2838313元;保修金341915.65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2020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署《工程类合同分期付款协议》,约定: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约定,现甲乙双方同意该部分尾款分三批支付,结算协议签订半年后进行第一笔支付(比例为30%),之后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比例分别为40%、30%);关于保修金支付时间,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及条件执行。如保修期于本协议第1条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前到期,则质保金与上述最后一笔款项同时进行。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3年11月19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3066313元。
三、绿地大兴19#C地块室外市政工程
2012年,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绿地大兴19#C地块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19#地块,工程内容:19#C地块一栋酒店及二栋办公楼的室外雨水、污水及污水收集工程(含化粪池)、室外中水、室外给水(含消防给水)、室外热力、沥清道路工程;合同总价款暂估5000000元;26.1.2本工程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6.1.3酒店工程或办公楼工程验收合格满一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且经投资监理及甲方审定工程量价款的70%;26.1.4双方完成酒店工程或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一个月内甲方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26.1.5保修金自酒店工程或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保留两年,到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质保问题后,甲方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保修金支付给乙方;33.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所附全部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甲方协调投资监理单位在乙方的配合下,对结算进行审核。33.2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为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及全部结算资料的次日起90天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审核时间。
2016年6月10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绿地大兴19#C地块室外市政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原合同价款5000000元,结算价款4704023元,减295977元;本工程至结算协议签订时,甲方已支付工程价款2377853元,扣除结算价款5%的保修金后,按结算价款计算应付未付价款为2090969元;保修金235201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3年10月31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1071401.1元。
四、大兴项目19C#C地块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
2012年,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大兴项目19#C地块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19#C地块,工程内容:19#C地块室内、室外燃气工程;合同总价款暂估4000000元;26.1.2本工程甲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6.1.3酒店工程或办公楼工程验收合格满一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且经投资监理及甲方审定工程量价款的70%;26.1.4双方完成酒店工程或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与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办完资产转移单后,一个月内甲方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33.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所附全部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甲方协调投资监理单位在乙方的配合下,对结算进行审核。33.2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为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及全部结算资料的次日起90天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审核时间。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甲方签发竣工报告之次日算起,保修期限二年;到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质保问题后,甲方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支付给乙方(无息)。
2021年9月10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大兴项目19#C地块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4000000元,结算价款2077819.86元,减1922190.14元;保修金10389.099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3年11月25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1077819.86元。
五、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2014年6月9日,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工程内容:红线范围内小市政雨、污水系统(含化粪池)、中水、给水系统(含消防给水)、热力及小区道路工程(不含园林道路及其铺装);合同价款12950033元;24.1.2本工程发包人将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4.1.3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的工作,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0%;26.1.4双方完成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发包人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付清;24.1.55%保修金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备案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及物业等相关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结清;31.1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所附全部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发包人协调投资监理单位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对结算进行审核。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发包人签发竣工报告之次日算起,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市政雨水、污水、中水工程为2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到期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质保问题后,发包人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2018年1月16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12950033元,结算价款13447269元,增497236元;保修金672363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5年4月11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792239.3元。
六、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项目19A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9月30日,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项目19A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19A地块及19C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园区内沥青道路路面沉降修复,给水、污水管道断裂维修,主要工作内容为拆除工程、渣土外运、垫层施工、沥青道路施工、路牙施工、管道安装、***修复等及完工后的场地清扫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合同价款319810元;8.2本合同预算范围内全部工作施工完毕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70%;8.3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结算完毕并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甲方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两年,申请保修金支付时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
2017年11月21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北京绿地大兴19A及19C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319810元,结算价款319810元;保修金15991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6年9月20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319810元。
七、北京市大兴区启航国际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9月30日,绿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蓬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市大兴区启航国际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大兴启航国际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园区内沥青道路路面沉降修复,主要工作内容为拆除工程、渣土外运、垫层施工、沥青道路施工、路牙施工等及完工后的场地清扫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合同价款78655元;8.2本合同预算范围内全部工作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70%;8.3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结算完毕并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甲方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两年,申请保修金支付时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
2017年11月21日,绿地公司与中蓬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启航国际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78655元,结算价款78655元;保修金3933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本结算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本结算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款及原合同的付款约定支付余款。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于2016年9月20日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工程欠付工程款78655元。
另查,2021年12月9日,中蓬公司将其对绿地公司的案涉上述七个项目的债权全部转让给***。
庭审中,***表示主张了结算尾款和进度款的利息,对于进度款在施工期间的逾期利息没有主张,前四个合同进度款70%同意按照结算款70%主张,当时已经向绿地公司递交了审定资料,结算延迟也是绿地公司拖延结算,但未提交证据。绿地公司称前四个合同***没有向绿地公司报送进度材料,故未支付70%进度款,70%进度款应与结算款一同支付,绿地公司不存在拖延结算。
本院认为,中蓬公司将其对绿地公司的案涉债权转让给***,经本案诉讼,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绿地公司,对绿地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受让涉案工程款债权,有权向绿地公司主张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欠款,绿地公司主张欠款8459213元,另有53700元付款未计入,但未举证证明,且认可***主张的各项目欠款数额,故本院对***主张工程款8512913元,予以支持。因本案涉及利息起算和优先权的确定问题,故工程款本院按照各个工程项目分别予以判决处理,具体数额以判决为准。经统计,欠款总额为8512913.46元,因***放弃主张0.46元,故本院在第四个合同价款中予以减少0.46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进度款、尾款、保修金的付款条件,或约定分期工程验收合格满一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且经投资监理及甲方审定工程量价款的70%,双方完成分期工程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一个月内甲方从结算总价中扣除5%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含违约金)后,将工程结算余款支付给乙方,或约定本合同预算范围内全部工作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70%,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结算完毕并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现***主张双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应从竣工验收之日支付工程款,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延迟结算系绿地公司原因所致,故本院对利息起算时间依据每个施工合同和结算协议、分期付款协议以及已付款时间分别确定。前4个合同,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验收后其向绿地公司递交了审定资料,故70%进度款利息本院未予支持。因前5个合同保修期均在签订结算时已届满,故保修金应同95%结算尾款一并支付,后2个合同保修***修期届满后支付。所有欠款利息均应支付至各款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具体数额以本判决确定为准。
第一个合同,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验收后其向绿地公司递交了审定资料,故70%进度款利息本院未予支持。结算尾款起算利息时间从2018年4月19日结算协议签订后1个月即2018年5月19日起算。绿地公司应给付***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21066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四笔:第一笔以300000元结算协议签订后的已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至付款之日2019年2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第二笔以946300元已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之日2020年6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笔以200000元已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之日2020年12月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三笔已付款利息合计119953.73元;第四笔为欠款利息,以2106675.2元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二个合同,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验收后其向绿地公司递交了审定资料,故70%进度款利息不予支持。结算尾款95%于2020年12月1日结算协议签订半年后即2021年6月1日进行第一笔支付(比例为30%),之后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比例分别为40%、30%),关于保修金支付时间,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及条件执行,2015年11月17日保修期届满,故保修金与上述最后一笔款项同时支付。故绿地公司应给付***绿地中央广场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3066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四笔计算:第一笔以1000000元结算协议签订后的已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付款之日2021年9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金额为11391.77元;第二笔以117319.20元(结算尾款95%的30%减去已付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笔以1489758.94元(结算尾款95%的4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四笔以1459234.86元(结算尾款95%的30%和质保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后三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了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70%进度款的支付条件,验收后支付条件早已成就,故应支付进度款利息。例如第五个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2950033元,发包人将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的工作,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0%,2015年4月11日已竣工验收,但此时仅付款经统计为5300000元,故绿地公司应自验收后支付70%进度款并自结算后一个月支付结算尾款,故应给付***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7922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三笔:第一笔以验收后2016年2月4日已付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2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第二笔以2765023.1元(进度款70%差额)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3月3日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第三笔以792239.3元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第一个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第三个绿地大兴19#C地块室外市政工程,第五个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第六个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项目19A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第七个北京市大兴区启航国际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已经超过优先权的法定期间,仅第二个和第四个项目工程未超过优先权的法定期间,符合优先权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绿地中央广场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2106675.2元及利息(分二笔:已付款利息为119953.73元;未付款利息以2106675.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绿地中央广场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3066313元及利息(分四笔:第一笔为11391.77元;第二笔以11731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笔以148975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四笔以1459234.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该合同项目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3066313元欠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绿地大兴19#C地块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071401.1元及利息(以10714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兴项目19#C地块室内、室外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077819.4元及利息(以107781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该合同项目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077819.4元欠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绿地大兴启航国际小市政室外管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792239.3元及利息(分三笔:第一笔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2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第二笔以2765023.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3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第三笔以792239.3元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项目19A地块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319810元及利息(分三笔:第一笔以进度款欠款22386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以结算尾款欠款799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笔以保修金1599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大兴区启航国际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78655元及利息(分三笔:第一笔以进度款欠款55058.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以19663.5元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笔以3933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36元,由***负担26936元(已交纳),由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