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17985号 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齿轮总厂车桥分厂)5幢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13号148号楼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紫,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1年11月23日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燃气工程进行施工,约定工程价款23万元,分四期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进行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5万元,尚欠18万元未履行,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签订合同时,被告不了解关于燃气改造的政策和法律。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政府8个部门联合出了《关于免除低压燃气和供排水:“三零服务”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涉案合同的本质是小微工程,新闻稿对该通知的解读可以看出涉案施工是免费的。原告与政府是什么关系被告不清楚。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的时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造成被告损失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工程款都是打入的私人账户,原告没有给被告开票,印证原告是非法收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住邦2000燃气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住邦2000商务楼×号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承包造价23万元;本合同工程经燃气公司相关部门审批流程转入设计院后拟定于2021年4月17日开工,于2021年5月6日竣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拨付工程款时间:合同签订,20%,46000元;施工进场中期,50%,115000元;竣工通气,25%,57500元;质保金5%,11500元。 庭审中,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属于小微工程,在政府免费提供服务范畴,为此,提交现场踏勘服务单、《关于免除低压燃气和供排水“三零服务”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新闻稿予以证明。原告表示不认可,认为双方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燃气改造工程,也就是拆改迁工程,不符合小微工程政策适用范围,并提交燃气接入服务指南。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原告主张2021年5月21日管道接通并投入使用。被告主**食部分于2021年5月8日管道接通并投入使用,外卖部分于2021年7月5日管道接通并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竣工日期及管道接通并投入使用日期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另,双方均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质保期为6个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家庭用户拆改迁工程交底任务单及当事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被告实施燃气改造工程,现燃气管道已接通并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为小微工程,原告不应收取工程款,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7月5日投入使用,根据双方均认可质保期为6个月,原告要求全部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应于质保期完毕后支付。被告自认涉案工程于2021年7月5日投入使用,故本院认定质保期于2022年2月5日结束,故被告应自2022年2月6日起,向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万元; 二、被告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工程款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北京乐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