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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5729号 原告: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7元,由淮安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