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达州市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州市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514-572号久昌海棠新村8幢-3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达州市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终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扣除海航公司未完工部分242227元无事实证据,事实认定错误,同一个案件2种不同的判定标准。1.整个一审、二审过程中,天勤公司并未提交任何海航公司未完工的事实证据,也未提交相关佐证,仅仅只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合同和表格来自称第三方公司的所谓证据。仅凭单方提供的毫不相干的合同和数字毫不相符的转账记录作为依据。2.天勤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室内地暖混凝土地面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中承包范围后期手写加上了一个阳台水泥砂浆工程,故意添加伪造的证据。也没有出示合同原件。3.反观一审诉求中,海航公司提交了很多海航公司代施工合同范围外的结算,必须要双方确认签字,并在庭审中反复确认签字原件及签字人员方才认可,有部分即便是有录音证明保温板、填土、夯实等工程是海航公司施工,因无海航公司和天勤公司双方签字确认为由驳回了海航公司的诉求。同一个案件中却对天勤公司提出代施工费用,在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也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可了天勤公司的诉求。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件用不同的评判标准判定,同案不同判有失法律的公平。4.单方制作的第三方的相关合同和表格中,天勤公司诉求金额是242227元,但提交支付凭证金额为245428元,金额不相符。天勤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双方有利益关系,对于代施工部分即无直接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证明,更无海航公司和天勤公司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书。海航公司只认可海航公司签字确认的代施工费用。(二)***工亡赔付1300000元、***工伤赔付266347.01元,事实认定错误。1.二审认定事实为海航公司雇佣无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进场施工,以致发生事故无法进行保险理赔。事实上是天勤公司并未及时向社保局提交项目施工人员信息,导致大部分人员没有购买社保,而无法向社保局申请理赔。二审提交证据,向社保局申请调取该项目施工人员参保明细得知,天勤公司提交的证据452页所谓花名册登记表中,此名单上10人,天勤公司仅仅只为2人参保。经统计天勤公司提交的有关花名册名单总计73人,总参保人数13人,参保比例仅为17.8%。***和***并非个例。2.天勤公司一直坚持海航公司用***冒用***的证件施工,但是二审庭审中,调取的涉案项目参保人员名单中,即没有***的参保记录,也没有***的参保记录。当庭向天勤公司询证得知,所谓冒名顶替的***,在天勤公司另一个项目参保。一直指证海航公司冒用的人员事实上是天勤公司自己在冒用,冒用在天勤公司另一个项目上。而且天勤公司在指证冒用的证据上没有任何海航公司的签证和盖章,是天勤公司内部使用单方制作的证据。3.***工亡事故发生时,天勤公司因为有证件的相关管理员不足,向西宁项目临时借调了几名有证件的人员到涉案项目,以应付相关部门的调查。有证件的特种人员在天勤公司多个项目周转使用,已是常态,在建设行业中也不是个例。4.施工电梯司机不是海航公司直属员工,虽由海航公司租赁该设备,但是施工电梯司机工资是由天勤公司结算,统一发放给租赁公司单位,由租赁公司再发放给司机。***不是海航公司的直属员工,事实上是海航公司租赁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的司机入职,天勤公司发放的司机工资。所以事故发生后是由天勤公司、海航公司、租赁房三方一起协商,天勤公司负责人***也一直在现场处理。不应将责任全部转嫁给海航公司。5.天勤公司设立有门禁卡,进场施工人员均要到天勤项目部录入信息,登入门禁系统,才能进入施工场地。工地上人员流动性大,花名册随时在更新递交,只是花名册并非重要文件,天勤公司并没有实时签收。花名册证据不应作为主要证据来判定责任。天勤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对施工电梯及塔吊等重机械设备,天勤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有主要责任,对项目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天勤公司所诉和认定事实错误,天勤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保局递交人员名单,导致无法赔付。有无花名册是天勤公司的借口,将责任转嫁给海航公司,有失法律公平,应予以纠正,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航公司的再审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应否扣除海航公司未完工部分工程款,***工亡及***工伤赔付应如何承担。 关于应否扣除海航公司未完工部分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天勤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的合同,海航公司的施工范围应包含阳台地面水泥砂浆及地下车库地面压光。天勤公司称海航公司未施工上述两项工程,并提交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结算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此情况下,海航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其施工了该两项工程。因此,原审认定应扣除海航公司未施工的阳台地面水泥砂浆、地下车库地面压光两部分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存在两种判定标准的情况。关于***工亡及***工伤赔付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系电梯操作员,但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而是冒用***的身份信息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实名登记。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海航公司应向天勤公司提交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用于办理工伤保险,海航公司称其已提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认定***工亡赔付应由海航公司承担并驳回了海航公司关于***工伤赔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海航公司申请再审称天勤公司未给大部分人员购买保险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海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达州市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