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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200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经营者:宁某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岳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称个人原因,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撤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线电缆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