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351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229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