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029号 申请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44830。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2374.1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2374.1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