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01号

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顺仁路53号1幢6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04638135。

法定代表人:刘进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玲,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44830。








法定代表人:卢春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鸣翔,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征,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3月18日,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仕博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