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春财。
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2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百零二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三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五万二千五百一十九元零四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学猛
审判员*辉
审判员宁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