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春财。
被执行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南彩建筑工程公司依据(2020)京仲调字第022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五百零二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三角四分,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开发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仲调字第02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宁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