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623民初421号 原告:深圳市成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A座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JP0C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广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623MB2D2678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XPN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鼎峰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宾大道173号之一615(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NC8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成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连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鼎峰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成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成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