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225民初1068号
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第1至12幢、第15至16幢K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某,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东屿1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韩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肇庆市端州区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85.93元,减半收取709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共12092.97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