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与广东某公司,重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7187号
原告:傅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广东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傅某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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