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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广东某公司,重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7187号 原告:傅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广东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傅某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