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喀中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喀什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名都翠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已向原告***依法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在当日收到后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