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你银行的存款272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