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462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马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