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国伟业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06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马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2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支付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943500元(分七期支付: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4年2月5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17万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193500元);二、如果***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未付材料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剩余全部未付材料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三、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处以及财付通支付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2月12日止。 4.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二年,至2025年2月22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控制。 5.本院已于2023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209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均存在法定期限,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续封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