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1082民特42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北京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
申请人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终止执行,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京0111执3404号终本裁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申请,请求宣告***失踪。
经审理查明:***,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街东方夏威夷N栋N282号,系申请人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于2019年起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申请人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失踪后,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