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5执4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71725869192xxxx,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2********,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25民初307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52261558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667.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