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国伟业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5执4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71725869192xxxx,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2********,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25民初307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52261558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667.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