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