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6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李某,男,1981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