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