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