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正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围村1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正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西山东路20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绍兴正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正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正鼎置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正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