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2946号
原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 彭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