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8302号 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村天麓苑3栋1-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皮羊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俏皮羊公司和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5月13日做出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3号仲裁裁决,裁写由原告俏皮羊公司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本案中,仲裁裁决裁定由原告俏皮羊公司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0500元,不超过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裁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