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抖家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5民初4622号 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靳江路50号中建智慧产业园二区3号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抖家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25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皮羊生物公司)与被告湖南抖家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家网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抖家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1769.21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试播推广服务协议》,该合同3.1条约定:试播期1个月,服务费12800元,该费用不计入佣金范围,未完成1:2比例销售额,按照1:2比例返还,不得用产品抵扣;合同9.1条约定: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17日,原告依约支付了12800元到合同指定账户内。原告的销售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7月23日到2020年8月21日期间通过被告的平台共销售金额为1307.15元,被告对此销售金额表示异议后,原告秉承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后于2020年8月28日最终按照被告平台的数据为准,销售金额最终认定为2061.59元,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当返还服务费11769.21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返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抖家网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甲方)与被告抖家网络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试播推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服务所需物料,乙方按照《推广服务执行单》约定为甲方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双方约定,试播期一个月,服务费合计12800元,协议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款项,该费用不计入佣金范围,未完成1:2比例销售额,按照1:2比例返还,不得用产品抵扣。 合同签订后,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告抖家网络公司转账支付服务费12800元。后试播期满,双方确认,试播期内销售金额为2061.59元。因被告抖家网络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服务费,故双方诉诸法院。 以上事实有《企业试播推广服务协议》、长沙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与抖家网络公司签订《企业试播推广服务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完成1:2比例销售额,按照1:2比例返还,不得用产品抵扣”、“试播推广期间,乙方不为甲方垫付资金,提供1:2保底销售数量和金额,单月未完成销售额按比例返回服务费。”现原告产品在被告平台试播期间,仅销售2061.59元,经计算,应返还金额为11769.21元(12800-2061.59/2)。故原告俏皮羊生物公司要求被告返还11769.21元服务费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抖家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1769.2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俏皮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