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528号
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高新区创新大厦1号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55216058XB。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86992063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