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3060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92年10月8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经协商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已付清原告工程款,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