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3060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92年10月8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经协商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已付清原告工程款,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