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1民初373号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暂无法参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省各市各县区均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原告无法参与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