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10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
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高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政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8)西仲商裁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彬枫建设公司与秦政投资公司2013年9月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由秦政投资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彬枫建设公司合同保证金10万元,仲裁费5915元由秦政投资公司承担。仲裁裁决生效后,秦政投资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彬枫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多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秦政投资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彬枫建设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陕西巨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了申请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加***、***、陕西巨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
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