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4民初2496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对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204民初2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204民初2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86992063C。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补正为“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86992063C。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1页第12行“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