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4民初249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8699206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204ME31253797。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