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处、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2708号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红光村。 负责人:***,处长。 被告: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红光村。 负责人:***,校长。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处、商州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