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496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钰,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金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86992063C。
法定代表人:陈涛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204ME31253797。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贺家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审判员左拥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