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与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482号
原告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与被告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蓝田县远航建筑装饰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胡光炜
书 记 员 赵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