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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602执异12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实缴出资即无偿转让股权,被申请人***受让***的股权,其未实缴出资即无偿转让股权,且泰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现作为泰鼎公司的唯一股东,负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证明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原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鲁16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433302.51元、利息14443.42元;二、反诉被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购车款112502.04元。以上两项折抵,被告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335243.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原告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602执1190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 202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并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等材料。工商档案显示,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起人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4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2018年5月25日,***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490万元),2019年5月20日,***、***将全部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修改后的章程显示***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 本院自接到申请执行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后,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供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独立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证据,在邮寄送达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享有期限权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实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一并转移了其出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时本案纠纷还没发生,无证据证明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而不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其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提供但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对(2020)鲁16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中滨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