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北京跨世纪某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25385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1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芦各庄村***1号1号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二街xx号院xx号楼的屋面履行维修保障义务;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接了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景盛北二街xx号院xx号楼屋面防水施工工程,工程于当年的9月25日完工。修完第一年就有业主报屋顶漏水,之后一年比一年漏的严重。刚开始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就来维修,但今年起,被告就拒绝维修了,导致业主天天到我公司投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款,是原告向通州区住建委申请的公共维修基金,故业主对此结果很是不满意,强烈要求被告继***;按照合同第六条“施工结束后,乙方免***期为三年,期内确属施工质量出现渗漏,乙方应免***”,故被告应对保修期内渗漏的地方继续进行维修。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18年9月25日施工,当日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状中提到的渗漏情况,并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要求我方免费维修,我方与合同指定的乙方工作对接人王维国联系后,曾经维修过二到三次,原因均不是我方防水材料或施工的问题,但我公司仍然给原告指定的屋面现场进行了维修,并没有收费,在合同期满后我方不予继续免费维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4日,原告(发包单位,甲方)与被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二街xx号院xx号楼的屋面防水施工工程。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施工面积包含屋面、电梯机房、女儿墙。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第一笔为预付款,占总价款50%比例,对应金额64124元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第二笔占总价款45%比例,对应金额57711.6***工后甲方验收合格10日内支付;第三笔占总价款5%比例,对应金额6412.4***工验收合格三年时支付。合同第六条约定,施工结束后,乙方免***期为三年,期间确属施工质量出现渗漏,乙方应免***。甲方凭保修信誉卡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赶赴现场进行维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防水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案涉**长期存在漏水的情况。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报修单。被告对案涉**存在漏水的情况表示知悉,并称其按照原告的要求,在2019年以及2021年先后进行了两次维修,但其均认为导致漏水的原因并非其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对于原告提交的报修单,亦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经届满,不同意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维修。 关于案涉**的漏水原因,原告称系顶层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被告称,2019年漏水原因是墙体脱落砸了大坑所导致漏水,2021年漏水是因为水从保温层深入导致墙体脱落,漏水与被告防水施工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而是由外部原因导致。经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就案涉**的漏水原因提出鉴定申请。 另查,本案庭前谈话中,被告认可原告尚未向其支付第三笔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报修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对案涉**相应部位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结合被告当庭**的意见可以确认,在工程竣工后,案涉**确实出现过漏水问题,且被告对其进行了维修。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原告并未按期支付第三笔工程款,而被告亦未提出异议,由此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的漏水问题仍存在明显争议。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对案涉**防水工程进行过后***的一方,对漏水原因以及相关问题负有举证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但在被告于2019年以及2021年进行维修后,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漏水问题已经得到修复,故原告要求被告根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案涉**的屋面履行维修保障义务具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继续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二街3号院17号楼的防水工程进行维修。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