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32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文物古建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