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财保87号
申请人:***鼎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68268552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康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开元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715485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鼎通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康宝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鼎通园艺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所有的鄂K6××××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通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宝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鼎通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