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7606号
原告:潘某。
被告:中国某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石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中国某苏州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现原告潘某以与被告中国某苏州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