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网络服务费182889.91元。二、被告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2889.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86元,由被告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1年2月23日、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经查: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此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22日,本院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2021年3月9日,本院委托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室的主要财产情况及经营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2021年7月14日,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1件执行案件,已被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7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网络服务费182889.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2889.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到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与申请执行相同。(执行费3038元未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